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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通“知”慧】商標《審查標準》詳解(4)
上周小編為大家講解了商標《審查標準》的第三期,現繼續為大家帶來商標《審查標準》詳解第四期。
第二部分 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本條中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
1. 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
例如:將“龍井”商品指定使用在“茶葉”商品上,因為“龍井”是茶葉的一個品種,不能被一個人或企業壟斷使用,這樣的商標也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
2. 僅有本商品的圖形
例如:將“”圖形指定使用在“水果”商品上,將“
”圖形指定使用在“縫紉機”商品上等,這樣的商標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
3. 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號的
例如:將“502”商標指定使用在“膠水”商品上(502為膠水的一種型號),將“XXL”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商品上(XXL為服裝的尺碼)等,這樣的商標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本條中的僅僅直接表示,是指商標僅由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
1. 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
例如:將“好吃”商標指定使用在“食品類”商品上,將“漂亮”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商品上,將“結實”商標指定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等,這樣的商標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
2. 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例如:將“尼龍”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商品上,將“蜂蜜”商標指定使用在“營養品”商品上,將“谷粉”商標指定使用在“糕點”商品上等,這樣的商標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
3. 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例如:將“純凈空氣”商標指定使用在“空氣凈化機”商品上,將“制熱”商標指定使用在“空調”商品上,將“導航”商標指定使用在“導航儀”商品上等,這樣的商標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
4. 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數量
例如:將“50KG”商標指定使用在“大米”商品上,將“20支”商標指定使用在“香煙”商品上等,這樣的商標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
5. 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
例如:“女過四十”商標指定使用在“非醫用營養液”商品上,將“百元店”商標指定使用在“提他人推銷”服務上,將“中式”商標指定使用在“家具”商品上,將“24小時”商標指定使用在“餐飲服務”上,將“1984”商標使用在“酒”商品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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