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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訴北京中農華軒公司等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秦某是涉案專利“可移動組合式種植架”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簡要說明稱,本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在于整體形狀,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立體圖。
秦某認為中農華軒公司與淘寶公司共同侵害了涉案專利權,遂于2013 年1 月9 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農華軒公司與淘寶公司:1. 立即停止侵權,并刪除淘寶公司店鋪上所有相關宣傳頁面;2. 連帶賠償損失1 萬元;3. 承擔訴訟費用與合理費用。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缺少了兩個組件,將被訴侵權產品各組件組合后與涉案專利整體形狀完全不同,雖然秦某主張“被訴侵權產品僅為一個單體,如果購買多個單體可以組合成涉案專利立體圖的樣子”, 但并未舉證予以證明。且在被訴侵權產品缺少從產品外側觀察可視的組件1、2,組成被訴侵權產品外側壁的組件與涉案專利組件4 圖案不同的情況下,被訴侵權產品整體形狀及各組件組合與涉案專利外觀具有明顯的不同,故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秦某要求中農華軒公司與淘寶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主張不成立。綜上, 判決駁回秦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 元由秦某負擔。宣判后,秦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高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根據涉案專利文件記載的視圖和照片,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立體圖和全部單個構件的各個視圖所確定的外觀設計。第二,涉案專利產品為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第三,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部專利事業部吳小旭 點評
本案爭論的焦點在于: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侵權判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二款:“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 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該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對于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未產生顯著影響的除外。”
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產品,即產品包括多個組件,且各個組件可以相互拼合形成多種組合形式。這些組合形式無法窮盡,組裝關系無法確定,例如拼圖、積木等。這時,在認定外觀侵權時,應該從單個組件的外觀設計進行逐一對比。具體到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缺少兩個組件,被控侵權產品外側壁的組件與涉案專利組件圖案不同,即“被訴侵權設計缺少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同時部分組件“與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此外,被控侵權產品缺少從產品外側觀察可視的組件,即缺少的組件造成了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視覺效果產生了顯著影響。因此,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由于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產品在侵權認定時,需要對各個組件進行判斷,因此,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很容易被其他競爭對手規避。對于專利權人來說,這時可將各個組件拆分成多個零部件,以各個零部件為主題分別提交多個申請,從而擴大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