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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葉家具訴澳克家具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原告雙葉家具公司對ZL201030237843.6號“抽屜面板”外觀設計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該專利申請日為2010年7月15日,授權公告日為2010 年12月15日。該專利的簡要說明中明確外觀設計產品設計要點為主視圖。
雙葉家具公司在居然之家北四環店“賴氏家具”商鋪內,購買了玄關臺(A8S06)等家具,簽署并現場取得了《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銷售合同》,合同中顯示玄關臺(A8S06)金額為1800元,賴氏家具一方落款公章為:北京音拓音展家具店,賴野川為該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為此出具了(2012)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4454號公證書。
此后,雙葉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訪問了澳克公司的網站,該網站介紹該公司旗下擁有高端品牌“賴氏家具”,賴氏家具品牌在濟南、鄭州、北京、武漢等地各大高檔品牌商場擁有近2萬平米直營店,營銷網絡遍布華北、東北、西北及華南部分地區,擁有近150家專賣店。
雙葉家具公司的網站顯示雙葉公司正在制造、銷售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紫檀色四屜柜,售價為2780元。為此,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出具了(2013)京長安內經證字第820號公證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涉案專利的外觀構成近似,故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澳克公司制造、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雙葉公司享有的涉案專利權,應當承擔相應的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雙葉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澳克公司停止制造、銷售侵權產品行為、賠償雙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成立。賴野川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雙葉公司享有的涉案專利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雙葉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賴野川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的訴訟請求成立。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問題,鑒于雙葉公司索賠數額過高,亦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對此不予全額支持。法院將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澳克公司侵權的方式、范圍、持續時間和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澳克公司賠償雙葉公司的經濟損失的合理數額。
一審法院判決:一、澳克公司和賴野川停止侵害雙葉公司涉案專利權的涉案行為;二、澳克公司賠償雙葉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4800元;三、駁回雙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澳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雙葉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其主要的上訴理由為:1.進行侵權判定時應當考慮使用狀態、設計要點,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具有如下區別:產品顏色花紋不同、材質不同、拉手及拉手窩的形狀不同、拉手窩的底部不同。因此,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2.雙葉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而在家具行業,影響價格的重要因素是材質而非外觀設計的變化,因此,原審判決的賠償數額過高。3.被控侵權產品屬于現有技術,并未侵害涉案專利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東靈通總部專利事業部 點評
本案中,澳克公司在上訴理由中,認為“進行侵權判定時應當考慮使用狀態、設計要點,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有產品顏色花紋不同、材質不同、拉手及拉手窩的形狀不同、拉手窩的底部不同等特點。因此,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此理由并不成立。
《專利法》所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外觀所進行的設計,必須具有人為因素,自然形成的外觀不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因此,材料本身體現的外觀雖然也會成為工業產品外觀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沒有人為因素參與,此類外觀不能成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由于材料本身體現出的外觀不具有可復制性,不能被大量應用于工業產品,所以,單純由材料形成的外觀也不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例如,木材的花紋、石頭的紋理或者葉子的形狀等。因此,產品材料形成的圖案通常應當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例外的情況是,如果材質的變化對產品的外觀設計產生了顯著影響,成為人為設計的一部分的,這種材料使用的改變也能夠成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因素。例如,使用透明材料替換不透明的材料,往往能夠使整個產品的外觀產生顯著改變。
本案中,澳克公司主張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在產品顏色花紋不同、材質方面具有差別,二審法院認為產品材質以及由材質帶來的花紋變化并非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在上述方面的差異并非侵權判定考慮的因素,因此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