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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甜點組合)”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調解結案
原告上海稚宜樂商貿有限公司是名稱為“玩具(甜點組合)”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組件視圖顯示,該專利有件 1、件 2、件 3 共 3 個不同的組件。該專利的簡要說明記載,件 1、件 2、件 3 分別為 8 件,經插接組合而成。該專利的組合狀態立體圖也顯示,每 3 個不同的組件經插接組合成玩具蛋糕的 1/8 扇形塊體,8塊完全相同的1/8扇形塊體即組合成整體呈圓柱形的本玩具蛋糕外觀設計專利。該玩具蛋糕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頂面和圓周側面上具有與上述8個扇形塊體相對應的分割線,在玩具蛋糕頂面上密布有小孔并且沿著頂面外周具有外凸的波浪形邊緣,在玩具蛋糕的整個圓周側面上沿高度方向具有波浪形的凹凸形狀。
原告認為,由被告廣東五星玩具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由被告楊磊真銷售的“會唱歌的蛋糕”音樂玩具產品已落入其上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第一被告賠償原告
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第二被告對上述賠償金中的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兩被告認為,其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原告專利外觀設計既不相同,又不近似,不構成侵權,故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本案一審期間,廣東五星玩具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原告的上述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審查,做出維持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的決定。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玩具(甜點組合)”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其依法享有的專利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原告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該專利產品,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一般消費者會對各構件組合后的整體外觀設計留下印象,故應當以組合狀態下的整體外觀設計為對象,而不是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為對象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并據此進行侵權判斷。
本案中,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是由 8 組組件構成的整個玩具蛋糕的外觀設計,同時該專利并未要求保護色彩,該專利組合狀態立體圖上也并無水果等構件。因此,色彩以及蛋糕上面所插的水果等構件并不屬于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原告專利的組合狀態立體圖的整體視覺效果相同,故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落入了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由于被告楊磊真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故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據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第一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15 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廣東五星玩具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本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各方當事人達成了主要內容如下的調解協議:1. 廣東五星玩具有限公司、楊磊真停止侵害上海稚宜樂商貿有限公司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2. 廣東五星玩具有限公司賠償上海稚宜樂商貿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10 萬元。
東靈通總部專利事業部 點評
通過上述“外觀設計”的侵權案例可知,對于組裝類的外觀設計產品,由于其在出售時,主要影響消費者購買意向的因素為整體外觀。因此,即使會存在組件單獨使用的狀態,也應以產品的整體出售外觀作為侵權判定的標準。由此可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其中,所指的產品外觀應是售出時的整體外觀,而不應為單個構件的外觀。
從上述案例可知,在建議客戶進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應以產品出售時的整體外觀為申請基礎,并在申請時將影響產品外觀的圖案、色彩及形狀的結合都要盡可能進行統一保護,特別是有關色彩的設計。雖然單獨的色彩是無法受到外觀設計保護的,但通常情況下,色彩多為區域設計,即可在產品表面形成圖案,從而構成了色彩與圖案的結合,繼而形成了新的設計要素,即構成權利范圍。在產品的維權階段,作為產品外觀設計權利的組成部分,也可起到關鍵的作用。
在此建議,與客戶簽單時,要明確客戶產品是否在以上外觀設計要素中會出現多種組合,從而產生多種外觀,只有對設計要素做到綜合考慮,才能使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專利權后,對產品起到穩定而有效的保護作用。








